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2005-03-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市直国有企业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
  近年来,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产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现代企业制度已初步建立,企业经营机制明显转变。但是,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根本解决。进一步深化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妥善解决改制企业的遗留问题,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对此,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深化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央和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通过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不断把市直国有企业改革推向深入。
  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基本原则和要求:坚持改革与就业并重,改制企业要最大限度地安排职工重新上岗,不能简单地把职工推向社会;坚持改革与结构调整相结合,大胆实施“有退有进”战略,尽力盘活存量资产,聚合优质资产;坚持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结合,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维护好职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坚持依法依规推进企业改革,规范企业改革和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企业一般应按改制方案解决遗留问题,并与中央和省新出台的政策相衔接。
  工作目标和任务: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市直已改制企业的遗留问题。对已经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重点引进世界知名企业、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已经完成民营化改造的中小企业,引导其按《公司法》规定,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发展;对改制剥离的续存国有企业,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加快资产重组步伐;积极推进公用事业性企业改革,努力转换机制,促进发展。按照“三位一体、四类分管”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以政策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完善企业改制程序。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93号)规定的国有企业改制程序进行改制。企业改制申请和改制方案要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将经审核的改制申请改制方案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核准通知,核准文件报市国资委备案。
  规范中小企业管理层收购企业产权行为。中小企业管理层收购企业产权,必须对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购买产权;改制方案由产权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制定,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市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经营者购买产权必须与其他受让者同股同价;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企业产权或实物资产获取抵押贷款来收购本企业产权;除国家政策规定外,经营者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
  切实保障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依靠职工推进企业改革,企业的改制方案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审议时,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上报。改制中,企业必须将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如实向职工公开。
  积极处理改制企业职工信访问题。按“谁包保、谁负责”的原则,由包保责任单位调查核实,妥善解决改制企业职工信访问题。涉及跨部门的,由包保责任单位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情况特别复杂的,由包保责任牵头单位提出方案,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企业改制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市委、市政府研究解决。
  要采取多种途径妥善解决改制企业职工住房补贴问题。已改制企业职工凡未享受房改福利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集资建房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发经济适用房予以解决。独立工矿区或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无力兑现职工住房补贴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条件的前提下,可利用企业自用土地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纳入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今后,企业改制应将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纳入职工安置方案统筹考虑。
  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规定,企业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允许企业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和企业逐一核定,市国资委督促企业落实。
  认真落实改制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改制过程中,内部职工和其他投资者置换原企业资产的,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涉及产权交易的有关费用可免交。企业改制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一律只收取50元变更登记费。企业改制前已依法办理相关的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的,改制后只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土地部门只收取过户换证工本费。涉及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后,再由国资、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主要用于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改制企业在重新办理房产、土地证书时,涉及的房屋和土地的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以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20%收取。改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经市政府批准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在5年内依法继续享受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将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返还。
  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社区建设要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社区居委会应接受所辖范围内改制企业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和户籍关系。接转户籍关系的收费按20元/人的标准执行。
  四、健全企业改革的保障机制
  经调整充实后的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企业改革工作,针对企业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具体解决办法。继续实行领导包联责任制,每名市领导联系1-2家重点、难点改制企业。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企业改革的指导、协调、检查、督办的力度,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明确改革包保责任。按政府部门职能和企业所有制性质以及行业归口管理划分的原则,市国资委负责包保市直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改革;市经委负责包保原市经贸委归口管理的属市国资委包保企业以外市直工业企业的改革;市商务局负责包保市直商贸流通企业和原市外贸局管理的属市国资委包保企业以外的企业改革;供销、粮食、交通、建委、农口等部门和单位所属的企业改革,由主管部门负责。
  建立企业改革资金保障机制。职工安置费主要靠企业按改制方案变现资产解决,个别企业安置职工资金确有缺口的,从处置市属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收益中统筹解决。市国资委要加大资本运作力度,通过资产重组、置换等多种途径,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措职工安置资金;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编制专门的国资经营预算,确保职工安置资金的来源;加强对职工安置资金的监管,由市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职工安置资金专户,将改制企业资产处置收益纳入指定的专户,专款专用。
  建立企业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组建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工作专班,由一名副市长牵头,一名副秘书长具体协调。工作专班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企业改革中改制方案、职工安置、资产处置、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实行定期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职工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及时调解劳动纠纷;工商、国土资源、房地产等部门要为改制企业办理证照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法院和金融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确保职工安置资金安全;工会要对改制企业职代会给予指导,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要做好困难职工的低保工作,完善社区功能;信访部门要认真接待改制企业上访的职工,依靠包保责任单位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公安机关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发现国有资产流失或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及时查处;市政府督查室要把深化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列为督查重点,确保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五、此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